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质量的监控,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树立良好的教风与学风,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督导和决策咨询机构,直接对校长负责。其任务是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议、指导,多渠道快速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职能,保保证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设文科、理科、工科和艺体4个小组,各设组长1名,每组3-6名委员。主任、副主任和组长原则上由专职督导担任。委员从校聘岗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离退休教师或在职教师中聘任,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专职办公室主任或秘书1名。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敬业
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
3.熟悉教学改革动态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独立工作能力强;
4.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主任、副主任年龄可放宽。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
2.对专业、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 查并提出建议;
3.对学校的教风、学风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评估;
4.对教师的教学活动给予指导和建议,帮助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5.深入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生产实习与毕业设计等环节,进行现场调查研究和评议督促;广泛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沟通信息反馈渠道,提出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6.对各类教学评奖、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从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方面给予建议性评价;
7.检查校、院两级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学规章制度等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
8.对学校办学条件的保障措施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设
性意见;
9.每学年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定期撰写
调研报告和督导信息,为学校提供决策参考。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每学期至少要听30节课,填写《听课表》,在课后与任课教师就课堂教学内容和方式进行交流,并将《听课表》汇总交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正常工作。专职督导按月给予工作补贴,超听课工作量部分按实计算课程教学工作量。兼职督导按实际听课情况计算课程教学工作量;在聘期内兼职督导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享受专职督导待遇。
第八条 各学院对督导委员会的工作,要给予支持、配合,对督导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加以研究、改进。
第九条 各学院参照本章程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开展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并接受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本章程经第49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